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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快3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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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前所未有的考验—浅谈中新社在汶川大地震中的图片报道******

  宗金柱

  一场建国以来等级最高的大地震,把巨大的灾难降临在毫无准备的数百万民众身上,也把毫无准备的我们引入一场规模空前的新闻大战中,说毫无准备其实并不完全属实,中新社摄影部在四年前就专门成立了一个突发事件报道组,以应对近年越来越频繁发生的突发事件,四年来的报道经历曾经使我们过早地得出一个结论:以目前的准备,我们已足以驾轻就熟地应对中国境内发生的任何突发事件。然而,汶川大地震使我们经受了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从图片报道取得的成绩来看,虽然总体上赢得了胜利,但我们赢得并不轻松。尘埃落定之后,我们理应做一个回顾:我们是如何组织策划这次特大突发事件报道的?其中有什么规律可循?我们从中获得了什么样的经验教训?

  倾全力于一隅

  汶川地震的破坏规模之巨大、影响范围之广泛、持续时间之漫长、地域灾情之特殊,都是前所未有的。与之相应,中新社领导层审时度势,在整个战役报道中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前所未有的,在图片报道上更是倾全力于一隅。

  5月12日下午地震发生后,根据社委会的指示,摄影部立即成立了由王瑶副总编和宗金柱、任海霞组成的图片报道应急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前后方的图片报道事宜。当务之急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足够的报道力量,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摄影记者来说,到达现场就意味着成功的一半甚至更多。

  在地震发生地,四川分社和重庆分社的摄影记者已在第一时间出动,冒着余震的危险发回首批反映成都及附近地区灾情的照片。但分社的人手远远不够,需要更多的摄影记者前往支援,而且,重中之重是尽快把记者派到灾情最严重的地区。

  然而,总社摄影部却面临着一个困难:部门所有14名摄影记者中,有9人正在外地出差,在京的摄影记者又大都是女性,而且各有采访任务在身,只有一人——恰好是曾经采访过丽江大地震的邹宪——可以立刻动身前往地震灾区。经过短暂而紧张的准备,他和《中国新闻周刊》的摄影记者刘震一起出发了。随后,其他在京记者也被动员起来,做好随时出发的准备。出差在外的总社摄影记者和国内各分社的摄影记者也得到了消息,纷纷打来电话请战。

  第二个从远道赶往四川的是广东分社摄影记者陈文,他在地震第二天上午跟随一架运送救灾物资的飞机飞往灾区,出发前主动打电话向总社报告行程,摄影部当即指示其留在成都,加入刚刚成立的前方地震报道组。接着,刚刚从美国分社调回总社的老摄影记者贾国荣从北京出发了,刚刚在珠峰完成奥运火炬传递报道任务的年轻摄影记者盛佳鹏从拉萨出发了……

  13日,摄影记者邹宪、郭晋嘉抵达被地震夷平的北川县城,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设法发回首批反映重灾惨况、部队救援、温总理视察的照片;另一名摄影记者刘震正与同行的文字记者一起冒着生命危险,在泥石流频发的山路上徒步赶往汶川;同时,总社摄影部与一名军方通讯员取得联系,以国内媒体中最快的速度发来空降兵在汶川准备实施空降的照片。15日上午,长时间与总社和前方指挥部失去联系的两名摄影记者先后从空中和陆路到达核心灾区——汶川县城和映秀镇,他们成为全国新闻媒体中最早赶赴震中灾区的摄影记者之一。

  随后,更多的摄影记者从总社和分社赶来。在不长的时间内,我社迅速集中了15名摄影记者,多批次开往汶川、北川、都江堰、绵阳、绵竹、卧龙、青川、理县等重灾区,不断拓宽报道规模,深化报道主题。

  在社领导的统筹安排下,我社在摄影采访力量的投入上充分把握报道节奏,采取了先重后轻、逐次投入、轮番上阵的办法,既注意集中力量,又没有一下子把力道用尽,从而保证了报道的持续高效。在分批轮换中,全社的男性摄影记者几乎全部轮战一遍;王瑶副总编和郭晋嘉则是全国媒体中到灾区采访的少数女摄影记者之一。面对残酷的灾情和万分艰苦的采访,他们以实际行动表现出忘我的职业精神和献身精神。

  我们不会忘记,本社的文字记者在采写大量文字稿件的同时,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拍摄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摄影通讯员和签约摄影师,也是我社抗震救灾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关键时刻成为一支有力的支援队伍。

  六个和一百个

  无论从报道规模还是报道方式来说,中新社在汶川大地震中的作为皆可称得上一场全方位的立体作战,国内外各分社都直接或间接地投身其中,发稿数量创下空前的历史记录。据统计,在地震发生后的几周内,全社所发相关图片的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导致高峰时的单日发稿量达到平时的8倍以上。每天向总社摄影部上传图片稿件的,除了100多名本社摄影记者和文字记者之外,还有数以百计的与中新社签约的摄影师。

  然而,作为全社图片发稿中枢的摄影部编辑组,连同部门负责人加起来却只有6名编辑(签稿人),他们面临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本来平时值班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毫无调整余地,每逢有人生病或休假,其他人就不得不加班加点,但也尚可勉强支撑。此次遇到这种特大规模的突发事件,人手不足的问题立即严重凸显出来,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地震发生当日,摄影部对图片编辑的值班班次和值班时间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单人班一律改为双人班,夜班时间大大延长,个人工作量比平时增加了一倍以上。令人感动的是,每到关键时刻,我们中新社人总能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奉献精神,前方记者如此,后方编辑也不例外。每天,他们既要废寝忘食地处理海量的来稿,又要与前方记者进行千头万绪的协调,并随机处置各种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

  编辑组每天要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盘点当日报道,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次日报道作出安排。主要是根据灾区形势的发展,提醒记者对报道重点做必要的调整,如搜救工作进入第十天时,被埋者生还的希望越来越渺茫,报道中要体现这种阶段性变化。由于灾区的通讯中断,前后方的联系非常困难,电话打不通,就采取发短信的办法,把社领导的指示、新的报道意图以及最新信息通知前方记者,他们在新的地点找到信号开机时就可以看到。

  最初几天,稿件传输遇到极大的困难,有时是因为找不到无线通讯信号,有时是为了节省海事卫星电话的电池,记者只能放弃正常的传稿程序,用尽量短的时间把所有照片一次性发送到摄影部的公共电子信箱,其中许多照片没有完整的图片说明。编辑们不得不一张张查找资料、补写说明,然后再一张张上传到采编系统。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劳动强度,而且导致夜班编辑无法与美国分社签稿人正常交接班,常常是工作到凌晨二、三点甚至通宵,才能处理完信箱中的所有稿件。在最紧张的日子里,有的人平均每天工作17个小时以上。

  据统计,在震后一个月的时间里,摄影部签发的地震报道图片超过一万幅(其中对境外发通稿照片2300幅),接近全年发稿量的三分之一,而且其它各项工作并没有受到地震报道的影响。同时,我们在百忙中还参与主办了在境外(土耳其)举行的首个抗震救灾展览,参与组织策划了我社主办的“四海同心——海外华人华侨情系四川地震灾区活动”,并为出版抗震救灾画册和举办展览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以策划取胜

  在数码相机、互联网充分普及和交通高度发达的时代,拍摄突发事件照片已经不是少数摄影记者的专利,一个新闻单位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必须在报道策划上下工夫。策划出精品,策划出实效,策划出独家照片。当然,突发事件的不可预知性,决定了任何新闻单位都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完善的报道规划,但随着态势的发展而及时调整报道策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策划,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关于宏观策划,我社此次在指挥机制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即首次在前方设立了应急报道指挥部,为赢得这次重大战役性报道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为今后的特大突发事件报道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以下仅从微观角度谈一下汶川地震中的图片报道策划。

  ——题材策划:寻找热点盲区。

  汶川大地震波及面非常广泛,各家媒体在报道人员救助这一共同热点时,必有一些被忽略的“热点盲区”,及时抓住别人一时没有注意到的热点题材加以报道,是避免题材“同质化”的法宝。地震报道初期,我社摄影部早早就把目光投向了卧龙的国宝大熊猫,经过一番周折,终于以领先国内媒体两天的时间差,最先报道了《地震中抢救国宝大熊猫》这一世界关注的题材,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独家照片。后来,我社摄影记者任晨鸣再赴卧龙、雅安,跟踪拍摄了“失踪大熊猫被找到”和“卧龙大熊猫转移安置”等照片,形成一组完整的报道。

  再如我社记者贾国荣率先发出的“北川堰塞湖存在引发洪水危险”一组图片,也是利用了相对盲区而打了一个时间差,最早报道这一热点问题。其实,所谓“盲区”都是相对的,在新闻事件的演变中,会形成一个个阶段性的新热点,能够在新的热点刚形成时比别人发现早一点,就是成功的策划。

  ——角度策划:不忘自家面目。

  国内各家媒体对汶川地震的报道,在关注共同热点的同时,又在报道角度的策划上各有侧重,因为读者不同,品位各异,这种策划必然带有浓厚的“受众意识”。作为中新社的摄影记者,我们理应特别关注与海外有关的报道题材,从海外读者的阅读需求来选择报道角度。第一拨摄影记者到达地震灾区后,摄影部反复向他们强调,在第一时间报道灾情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外籍和港澳台人士的行踪。我们率先发出了外国旅游团被营救转移等照片,并提示记者关注60名台湾游客被困的情况,可惜未能拍到。此外,外国救援队开展救助活动、国际救援物资抵达灾区等,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深度策划:用镜头深挖故事。

  即使在汶川地震这种特大突发事件中,摄影记者也面临着激烈的“同场竞争”,此时的报道影像策划显得尤为重要。同样的题材如何拍出特色?如何运用摄影语言扩充报道的深度和广度?是影像策划中的重中之重。地震发生后第二天,针对发回的图片中存在的重面不重点的问题,我们在与前方记者的沟通中强调了“抓细节、抓故事、突出人情味”的重要性,从而扭转了浮光掠影式的泛泛报道。在后来的报道中,前方记者始终贯彻了这一策划意图,通过耐心地跟踪救助被困人员的全过程,拍摄到多个被困人员奇迹获救以及与亲人劫后重逢的感人场面,增加了图片报道的深度和分量。

  ——时效策划:当面抢到的第一。

  网络时代,真正的独家报道已不多见,媒体竞争更多地体现在时效的拼抢上。在汶川地震的图片报道中,我社创造了不少时效上的“第一”,其中最值得称道的一个“第一”来自策划:在所有媒体都预先知道的全国哀悼日报道中,摄影部出动三名采编人员,通过紧密配合,第一个发出了《天安门广场首次为普通民众降半旗》的历史性照片,上了众多门户网站的头条。

  回顾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报道,所有的经验教训将被我们铭记。我们相信,下一次将做得更好。尽管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灾难,但作为新闻工作者,我们必须时刻准备着。

  (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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